2013年房產經紀人考試經紀概論備考輔導(78)
來源:環球職業教育在線發布時間:2012-12-27 08:51:33
四、房地產經紀人員與房地產經紀機構之間的關系
執業關系,一方面,房地產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必須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個人的名義進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是由房地產經紀人組成的。
法律責任關系。房地產經紀人在執業活動中由于故意或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擔責任,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進行賠償后,可以對承辦該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進行追償;由于委托人的故意或過失給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造成損失的,應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請求,委托人向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賠償后,再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房地產經紀人的損失進行補償。
經濟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向委托人收取傭金,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出據發票。經紀機構收取傭金后應按約定給予具體承接經紀業務的經紀人報酬。
第二節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設立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類型
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符合執業條件,并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公司、合伙機構、個人獨資機構。另外,境內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一)房地產經紀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伙制房地產經紀機構
無限連帶責任
(三)個人獨資房地產經紀機構
個人獨資,無限責任
(四)境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能獨立開展房經紀業務,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解散后,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其解散后尚未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未到工期債務)承擔責任。該機構承擔責任的形式按照機構的組織形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