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產經紀人考試經紀概論備考輔導(80)
來源:環球職業教育在線發布時間:2012-12-27 08:52:59
(三)執業限制
房地產經紀人不得同時在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人只能在自己注冊的經紀機構執業。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限于輔助房地產經紀人執行經紀業務,不得獨立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
(四)執業回避
(五)簽訂合同
內容:
1雙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
2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傭金數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六)執業署名
經紀人簽署的姓名、執業證編號等內容。
(七)傭金
原則:有規定的在規定標準范圍內協商約定收取,無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協商收取,既無規定又無約定的按當地當時提供同類服務的平均傭金水平收取。
(八)解除合同
(九)資料申報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經紀活動,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和相關文檔,并按照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和規定的時間上報機構的人員變動、經營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
三、房地產經紀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權利
房地產經紀人的義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權利
1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的經營權利,依法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傭金;
2可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實施專業培訓的要求和建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并以此約束在本機構中執業經紀人的執業行為;
4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的經濟損失的,有權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義務
1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經營活動;
2認真履行房地產經紀合同,督促房地產經紀人認真開展經紀業務;
3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約定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
4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收費;
5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6依法繳納各項稅金和行政管理費;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