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第三章考點(9)
來源:環(huán)球職業(yè)教育在線發(fā)布時間:2012-12-26 09:23:17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如使用權期間屆滿、提前收回、沒收等。
例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因( )等原因而終止。(2009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試題)
A.工地使用權抵押 B.土地滅失
C.土地使用權出租 D.提前收回
E.土地使用權轉讓
答案:BDE
解析:《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1)土地使用權屆滿的收回。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未獲批準,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國家有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國家對經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在收回時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fā)程度、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情況:一是未如期支付地價款的,在簽約時應繳一定比例的地價款作為定金,60日內應支付全部地價款,逾期未支付全部地價款的,出讓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jié)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這是對不履行合同的義務人,采取無條件取消其土地使用權的處罰形式。
(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