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第四章考點(24)
來源:環球職業教育在線發布時間:2012-12-26 10:17:29
六、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建造師管理制度
(一)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
2007年6月原建設部發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原建設部令第159號)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例題:建筑企業資質分為( )。
A.施工總承包、行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B.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
C.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D.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答案: B
解析: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二)注冊建造師制度
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孰業印章;
(8)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例題:施工單位簽署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 )簽字蓋章。(2007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A.注冊建筑師 B.注冊結構工程師
C.注冊建造師 D.注冊施工管理師
答案:C
解析: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四節 建設工程監理(掌握)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簡稱建設監理,國外統稱工程咨詢,是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方法。
建設監理是對建設前期的工程咨詢、建設實施階段的招標投標、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直至建設后期的運轉保修在內的各個階段的管理與監督。建設監理機構,是指符合規定條件而且經批準成立的、取得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監理單位。監理范圍可以是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監理,也可以是階段監理,即項目決策階段的監理和項目實施階段的監理。我國目前建設監理主要是項目實施階段的監理。
實施建設監理是有條件的。其必要條件是須有建設工程,有人委托;充分條件是具有監理組織機構、監理人才、監理法規、監理依據和明確的責、權、利保障。
一、建設監理委托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建設監理一般是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在接受業主的委托后,必須與業主簽訂建設監理委托合同,才能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理。建設監理委托合同主要有四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根據法律要求制訂,由適宜的監理機構簽訂正式合同并執行。
第二種形式是信件式合同,較簡單,通常是由監理單位制訂,由委托方簽署一份備案,退給監理單位執行。
第三種形式是由委托方發出的執行任務的委托通知單。這種方法通過一份通知單,把監理單位在爭取委托合同時提出的建議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委托給他們,成為監理單位所接受的協議。
第四種形式就是標準合同。現在世界上較為常見的一種標準委托合同格式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頒布的《雇主與咨詢工程師項目管理協議書國際范本與國際通用規則》,最新版本是《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