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契稅的稅額計算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0-25 10:30:52
稅額計算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土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