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營業稅的納稅時間和地點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0-25 10:29:23
時間
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繳納營業稅行為應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一般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同時有下列特殊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天。
期限
按營業稅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計算應繳納營業稅稅款的期限。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營業稅具體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應納稅額之大小核定,可核定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