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經紀概論輔導:房地產經紀概述4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29 10:40:52
3.經紀與行紀、經銷、包銷
(1)經紀作為一種中介活動,它與經銷活動有著本質的區別。經紀活動僅僅是為交易提供服務,經紀活動的主體對交易標的沒有所有權;經銷活動的主體卻直接參與交易,經銷活動主體直接占有交易標的。
(2)因此,經紀活動的主體獲得的是作為經紀服務報酬的傭金,而經銷活動的主體獲得的卻是買進價格和賣出價格之間的差額。在這一點上可以看出,一項活動是不是經紀活動(或者說是不是中介活動),從它所獲得報酬的形式就可以識別。如果某種活動的報酬形式是傭金,那么這種活動就是經紀活動,如果某種活動的報酬形式是差價,則該種活動就不是經紀活動。
(3)行紀是一種極其特殊的活動,因為它的性質介于經紀活動和經銷活動之間。一方面,從行紀主體同交易標的之間的關系來看,它同經紀活動頗為相似:行紀主體不占有交易標的;另一方面,從報酬形式和交易的“名義”來看,它同經銷又頗為相似:經銷主體所獲得的報酬是買人價格與賣出價格之差,并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
(4)但經銷與行紀有所不同的是:經銷主體占有標的。既然行紀主體可以享受差額同時又不必占有標的,所以,作為對標的所有者所面臨風險的補償,行紀主體往往需要向所有者支付一定的保證金,同時,行紀主體在交易的過程中,在交易條件、程序等方面還要受到商品所有者的限制。
(5)在一定的條件下,作為介于經紀行為和經銷行為之間的行紀,可以采取更靠近經紀的形式,不僅僅不轉移交易標的所有權,而且仍以交易標的所有者的名義進行銷售,但是中介服務方的報酬采用“傭金+差價”的形式,如中國房地產領域出現的“包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