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經紀概論輔導:房地產經紀概述1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29 10:34:36
第一節 房地產經紀的含義及分類(掌握)
一、房地產紀紀的含義(掌握)
(一)經紀的含義(掌握)
1.經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出現的促進商品交易的中介服務活動。
2.這種中介服務活動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是一種有償的經濟活動。
3.經紀的完整定義可表述為:經紀是經濟活動中的一種中介服務活動,具體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居間、代理、行紀等服務方式,促成委托人與他人的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經濟活動。
4.一般而言,經紀服務最主要的方式有居間、代理、行紀三種。
(1)居間是指經紀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撮合交易成功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等經紀服務費用的經濟行為。
居間是經紀行為中最原始的一種方式,其特點是經紀人在撮合交易成功之前與委托人之間一般沒有明確的法律關系。
(2)代理是指經紀人在受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經濟行為。
經紀活動中的代理,是一種商事代理活動,即代理人根據與被代理人達成的經紀合同關系,從事合同規定范圍、程度、時間的商品交易活動的行為。
代理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由委托人承擔,經紀人只收取委托人的傭金。
(3)行紀是指經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經濟行為。
1.行紀主要有以下兩個特征:一是經委托人同意,或雙方事先約定,經紀人可以以低于(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并因此增加報酬;
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對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經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2.從形式上看,行紀與自營很相似,但是除經紀人自己買受委托物的情況外,大多數情況下經紀人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權,它是依據委托人的委托而進行活動。
即使經紀人在行紀業務中可以介入買賣,但也應以完成委托任務為主,不應因介入買賣而改變中介本質。
3.從事行紀活動的經紀人擁有的權利較大,承擔的責任也較重。在通常情況下,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4.按經紀活動服務市場不同,可將經紀分為:房地產經紀、保險經紀、證券經紀、期貨經紀、演藝經紀、體育經紀人、農產品經紀等。
5.在所有經紀行業中,房地產經紀從業人數最多,一般能占到八成。每一種經紀活動都是一種專業化的服務活動,需要經紀人充分了解其所在的專業市場或行業的信息,掌握其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