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11 14:36:19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1)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供應土地。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目的在于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權屬管理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征用、劃撥建設用地的過程中,若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須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商議并取得一致意見,保證修改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2)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管理。
臨時建設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單、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或其他設施。
臨時用地是指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臨時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批準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均不超過2年。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都對城市規劃的實施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進行嚴格的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或進行臨時建設都應當征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例題:批準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均不超過( )年。
a.1 b.2 c.3 d.4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