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備考輔導(6)
來源:環球職業教育在線發布時間:2012-12-27 16:54:23
第二節 民 法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調整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熟悉)
(一)民法的概念(熟悉)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所講的平等主體是指作為民事主體來說,其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對于作為主體的公民而言,即不分民族、種族、宗教信仰、性別、職業、職務、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都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
對于作為主體的法人而言,無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還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無論是中外合資企業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法人還是外資企業法人,無論是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還是社會團體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人身關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所產生的,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權、肖像權、健康權、榮譽權、名譽權,法人享有的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等)和身份關系(如家庭關系中的親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權)。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熟悉)
概括地說,中國民法主要有下列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平等保護。平等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民法的首要原則。
(2)自愿原則。該原則是指民事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應是出自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民事主體有決定自己行動的自由,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自愿原則在合同法上體現得尤為明顯。具體而言,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在明辨利弊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合意),即可以使他們之間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3)公平原則。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應公平對待。惡意串通,坑害對方;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霸王合同等都是違反公平原則的。利用他人急需而進行的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也是違反公平原則的。
(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一切正當社會行為所應遵守的道德準則,是道德規范在法律上的表現。它強調人在行為時應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合法權利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簡稱。
民事行為除了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還不得違反一般觀念上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
(6)禁止濫用權利原則。禁止濫用權利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護私權。濫用權利會產生對權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來說,濫用權利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的目的因此就不能實現。
二、民事法律關系(了解)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了解)
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必須從事社會交往,相互之間要發生各種社會關系,如財產關系、買賣關系、婚姻關系等。
為了使社會關系形成安定、和平、有序的狀態,使人與人之間形成正常的交往關系,需要由法律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規范。
其中,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即由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