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產經紀人考試經紀概論備考輔導(67)
來源:環球職業教育在線發布時間:2012-12-27 08:31:41
2.公信原則
論物權法建設與房地產經紀業管理
一、物權法是房地產經紀業交易關系進行的法律基礎
物權主要是源自大陸法系的民法概念,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財產權利。一般可以分為三類,包括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各種物權客體中,不動產作為國家立國和人民立身的物質前提,具有基礎性的作用。
因此,不動產物權是我國物權法立法的重心。由于房地產經紀業中的交易對象房地產權益本身就完全屬于物權,同樣也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委托人作為房屋所有人有權占用、使用其房屋,并有權委托房地產經紀人將其房屋出售、出租,
轉讓其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等。
在民法中,物權是債權相對應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兩項基本的財產權利。債權主要通過合同法進行調整,而物權則由物權法來加以規范。物權法的任務是規范財產歸屬關系和保障財產的歸屬秩序,
只有通過物權法鞏固財產的歸屬秩序以后,才能使基于信賴的商品交換成為可能。而債權法的任務則是規范財產流轉關系和保障財產流轉秩序,只有通過債權法確保財產流轉秩序后,才能使財產歸屬得以實現。
在房地產經紀業管理中,合同法只能調整房地產經紀業中的交易關系,而對于交易的前提和結果,就難以發揮其調整的作用。而物權法則具有能夠確認房地產歸屬的作用,從而使其成為房地產經紀市場交易關系得以進行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