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第三章考點(15)
來源:環(huán)球職業(yè)教育在線發(fā)布時間:2012-12-26 09:29:44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下列建設用地可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注:依據現行法規(guī),下列建設用地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
①國家機關用地。國家機關指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或者職能部門;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檢察院;國家軍事機關,即國家軍隊的機關。以上機關用地屬于國家機關用地。
②軍事用地。指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zhàn)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線路等輸電、輸油、輸氣管線;其他軍事設施用地。
③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指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消防、路標、路燈等設施用地。
④公益事業(yè)用地。指各類學院、醫(y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體、衛(wèi)生、教育、福利事業(yè)用地。
⑤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指中央投資、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以及國家采取各種優(yōu)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交通項目;水庫水電、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項目用地。
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法律和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其他項目用地。
例題1:下列用地中,可以采取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有( )。(2009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商品住宅小區(qū)用地 B.加油站用地
C.縣人民公園用地 D.軍事設施用地
E.造紙廠用地
答案:CD
解析:商品住宅小區(qū)用地、加油站用地、造紙廠用地,應以出讓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