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概論知識點5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1-04 17:19:24
臺灣房地產經紀行業糾紛處理制度
1.建立投訴通道
2.設立仲裁機構
3.通過“條例”立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1)因經紀人員在2處企業經營,或未取得簽約權的情況下擅自簽約,或泄露客戶秘密而造成的糾紛,對違規者應予申誡。受申誡處分3次者,應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
(2)因無證經營而造成的糾紛,對違規者應禁止其營業,并對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營業處分后,仍繼續營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課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3)因收取差價或額外報酬引發的糾紛,對違規者應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5年者,撤銷其經紀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