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經紀人經濟概論輔導:房地產經紀制度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4 15:46:01
育路教育網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2011年房地產經紀人經濟概論輔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1、房地產經紀人按業務范圍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2、越權執業:幾個經紀人協理在無經紀人指導下聯合進行經紀活動。屬于違規行為。
3、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是房地產經紀人進行職業活動的法律憑證。
5、申請經紀人注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取得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②無犯罪記錄 ③身體健康 ④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6、經紀人注冊有效期為三年。屆滿前三個月申請續期。
7、經紀機構和經紀人之間的關系有:①執業關系②法律責任關系③經濟關系
8、經紀人與經紀機構之間的執業關系:經紀人必須以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由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業務,簽訂合同。
9、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經紀機構統一承擔責任。經紀機構有權向經紀人追償。
10、委托人故意或過失給經紀機構或經紀人造成損失的,由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請求,委托人向經紀機構賠償后,再由經紀機構向經紀人進行補償。
11、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類型:①房地產經紀公司(有限責任)②合伙制經紀機構(無限連帶責任)③個人獨資房地產經紀機構(無限連帶責任)④境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⑤境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⑥境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
12、分支機構能獨立開展經紀業務,但不具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設立該分公司的經紀機構承擔清償責任。
13、經紀機構注銷時,未完成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應與委托人協商處理,可以轉由他人代為完成,可以終止合同,賠償損失。
14、房地產經紀基本執業規范:①經營場所公示 ②執業告知 ③執業限制 ④執業回避 ⑤簽訂合同⑥執業署名 ⑦傭金 ⑧解除合同 ⑨資料申報。
15、經營場所公示內容: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收費標準、其他。
16、經紀機構信經紀人應在與委托人簽訂經紀合同之前,將其在當時根據慣常經驗所能預測到的情況和風險如實地告知委托人。
17、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下列情況應當回避:①與委托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②委托當事人要求回避的。
18、合同的當事人有:委托人和經紀機構。
19、傭金標準遵循以下原則:①有規定的在規定標準范圍內協商收取 ②無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協商收取 ③既無規定又無約定的,按當地當時提供的同類服務的平均水平收取。
20、在執行經紀業務時,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因開展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紀機構與委托人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②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③協商一致的。
22、房地產經紀人的權利:①依法從業 ②署名,獲取報酬 ③要求委托人提供資料 ④拒絕違法指令 ⑤保護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 ⑥接受培育 ⑦其它。
23、房地產經紀人的義務:①不越權從業 ②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③保守商業秘密 ④接受監督 ⑤參加培訓⑥其他。
24、禁止行為的種類:①從事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房屋和服務項目的經紀活動 ②隱瞞重要事實,虛構交易機會,提供不實信息,廣告虛假 ③惡意串通、脅迫、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 ④通俗讀物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⑤其他。
25、經紀人執業中常見的違規****作:①賺取不正當差價 ②隱瞞重要的交易信息 ③不當承諾與不當誘導 ④不當收取傭金 ⑤不當代理。
26、經紀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27根據民事違法行為所侵害的權利的不同,民事責任主要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這種區分是民事責任最根本的區分。
28、違約責任: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以有效合同為提前。
29、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必須有違約行為,二是無免責事由。
30、違約行為包括: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當和履行拒絕。① 履不能是指困可歸于債務人的事由致合同不能履行,亦稱合同不履行 ② 履行遲延是指履行期滿而能履行的債務,因可歸債務人的事由未履行所發生的延遲。這是時間上的不完全履行 ③ 履行不當是指債務人沒有完全按合同內容所為的履行,也稱瑕疵履行。如履行數量不足、地點不妥、方法不當等 ④ 履行拒絕是指債務人在債成立后履行期屆滿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
3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成為預期違約。如,甲委托乙出賣房產,而在合同期內甲私自將房產出售于丙,此行為表示甲將不同志履行與乙的合同,此時甲即為預期違約。
32、免責事由包括:①不可抗力。②自己有過失。違約行為發生后相對人應采限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未采限措施導致擴大的損失,不得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請求賠償。③ 約定免責事由。但根據合同法規定造成對人身傷害,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為無效。
3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① 強制實際履行。 ②違約金。約定的數額應與損失大致相當。③ 損害賠償。在違約人繼續履行或采限補救措施后,相對人還有損失的,可請求損害賠償。
34、我國對于違約行為,采取以繼續履行為主賠償為輔的救濟原則。
35、對于因履行遲延、履行不當或履行拒絕的行為,原則上均可請求繼續履行或補充履行。除金錢外,債務發生履行不能,以及債務標的不適宜強制履行,或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得請求強制履行。
36、因遲延履行給付違約金后,不免除違約人的合同義務,仍應繼續履行。
37、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預見期利益不得超過違約人締約時預見到的或可能預見到違約可能造成損失。
38、在當事人違約行為為侵害對方人身或財產的,對方有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侵權賠償的選擇權。例如承租人損毀租賃房屋,既是違約行為,又是侵害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因而發生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出租人可擇一行使。
39、在合同未成立或成立后無效、被撤銷,無法請求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在合同成立以前締約上有過失的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0、締約過失責任雖不屬于違約責任,屬于合同責任。
41、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是:①當事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②當事人一方有過失 ③另一方有損失。
42、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以實際損失為原則。
43、侵權責任:是指侵犯債權之外的基他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44、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有侵權行為,二是無免責事由。
45、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①行為違法。②有損害事實。 ③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④ 主觀過錯(故意和過失)。
46、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47、作為是指法律規范規定或約定了當事人禁止某種行為,而為此種行為,造成損害結果。
48、不作為是指法律規范規定或約定當事人有特定義務,而不履行義務,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
49、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又包括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
50、積極的財產損害指財產的毀損滅失、財產權利的消或財產價值的減少;
51、消極的財產損害指本可以取得的財產利益卻因他人的妨礙而沒有取得。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52、免責事由包括:① 阻卻違法性事由,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②不可抗力。③受害人的過錯。
53、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 停止侵害。②排除防礙 ③消除危險 ④返還財產 ⑤ 恢復原狀 ⑥ 賠償損失 ⑦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⑧賠禮道歉。
54、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基本形式:行政管理、行業管理、共同管理。
55、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手段:法律、行政、經濟、輿論。
56、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內容:①注冊登記和備案②年檢和驗證管理 ③執法檢查與投訴受理 ④服務費管理。
57、房地產經紀協會是自律性組織,是社團法人。
58、全國和地方協會之間不是上下級隸屬關系。
59、行業規則是公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約定。
60、職業道德調整的關系:①調整同一職業內部人員之間的關系 ②調整職業與職業之外對象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