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基本經濟制度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14 14: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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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三條「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三條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解釋」本條是關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的規定。
在立法過程中,有人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我國的物權法要突出保護公有制。有人認為,物權法屬于私法,要突出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我們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決定的,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有本質區別。作為反映我國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和維護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物權法,必須全面、準確地體現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這兩個“毫不動搖”的精神。因此,物權法把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基本原則規定作為物權法的核心,貫穿并體現在整部物權法的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