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產經紀人房產經紀概論之房地產經紀機構(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12 16:35:35
為了迎接2011年房產經紀人考試,育路教育網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經紀人房產經紀概論之房地產經紀機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熟悉)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的條件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設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和工商登記管理的規定。
此外,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一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具體數量由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制定。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的程序
1.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首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2.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的30日內,應當持營業執照、章程、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等書面材料到登記機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備案,領取備案證明。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變更、注銷(了解)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變更
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負責人)、住所、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注銷
1.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注銷,標志著其主體資格的終止。2.注銷后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再有資格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注銷時尚未完成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應與委托人協商處理,可以轉由他人代為完成,可
以終止合同并賠償損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經委托人約定,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處理。
3.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證書被撤銷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4.房地產經紀機構歇業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紀活動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后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撤銷。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熟悉)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權利
房地產經紀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的經營權利,依法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傭金及其他服務費用。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并以此約束在本機構中注冊經紀人員的執業行為。
3.有權在委托人隱瞞與委托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信息或者要求提供違法服務時,中止經紀服務。
4.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經濟損失的,有權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
5.有權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實施專業培訓的要求和建議。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義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負有如下義務:
1.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經營活動。
2.認真履行房地產經紀合同,督促房地產經紀人員認真開展經紀業務。
3.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證書、服務流程等的義務。
4.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約定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
5.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收費。
6.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7.依法繳納各項稅金和行政管理費。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