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耕地占用稅的預繳稅款辦法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1-10 11:40:17
用地單位或個人,在進行非農業建設申報用地前,必須落實耕地占用稅的資金來源;審批用地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用地計劃及征收機關開具的預繳稅款憑證、驗資證明或免稅證明,辦理用地手續;征收機關依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實際用地數,與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對預繳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實行預繳稅款的好處,一是能夠促使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盡量節約使用耕地;
二是能夠有效地防止偷稅、欠稅現象的發生;
三是征收機關變被動征稅為主動征稅.從而保證了耕地占用稅及時足額地收繳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