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房產轉讓的稅收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25 17:15:12
一,契稅:(受讓人繳納)
新建商品住房買賣:按房價的3%(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買賣:按房價的3%
存量住房買賣:按房價的3%(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買賣:按房價的3%
交換:房屋交換差價支付方按差額的3%
贈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3%
預購商品房及其轉讓:按房價的3%(其中個人預購普通住房按房價的1.5%)預征
二,印花稅:
(1) 合同印花稅: 新建商品住房買賣、新建非居住商品房買賣:受讓人按房價的0.03% 存量住房買賣、非居住存量房屋買賣:買賣雙方各按房價的0.05%
(2)權利、許可證照印花稅:房屋產權證每件五元
三,營業稅(5%)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房屋出租、轉租的稅收
出租、轉租:不繳納契稅;租賃雙方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印花稅
個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繳納綜合稅款
個人轉租居住房屋:轉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繳納綜合稅款
單位出租房屋、個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營業稅: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稅:個人按收的20%,單位按33%(有優惠按優惠稅率);房產稅:從事房地產租賃業務的企業租賃辦公樓,按房產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單位轉租房屋、個人轉租非居住房屋: 營業稅: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稅:個人按收的20%,單位按33%(有優惠按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