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內容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18 10:44:14
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內容
(一)土地權屬登記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根據登記的階段和內容不同,又可分為土地權屬權的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土地權屬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1、 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
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又稱為土地總登記。土地總登記是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鎮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并編制成圖、檔、卡、簿、冊,作為土地產權、產籍管理的初始資料。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報。土地權屬單位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權屬登記申請,填寫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請人的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附著物權屬證明。
(2)地籍調查。由測繪部門伙同申請人對申請的土地進行實地查丈,確定土地的方位、面積、四至范圍并繪制平面圖。
(3)權屬審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予以公告。申請人和權利相關人可對公告結果申請復查。
(4)注冊登記、頒發證書。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申請內容登記入冊,并頒發土地權屬證書。 2、 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
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是指土地權屬初始登記之后,因發生使權利變動的情況而作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主要在以下情形下發生:
(1)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2)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如抵押登記;
(3)土地注銷登記;
(4)因房地產轉讓而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5)因農用土地交換、調整引起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6)土地合并或土地分割;
(7)因權利主體機構變更、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化的;
(8)因土地權利主體的名稱、地址變化或變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錯漏登記的。
土地的變更登記要經過申請、地籍調查、審核、登記和換證四個階段。
(二) 房屋產權登記
房屋的產權登記是指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目前,房屋的產權登記制度僅適用于城鎮房屋,農村房屋不適用。我國《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
1、 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
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新建房屋,于竣工后的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申請人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并出示個人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以及取得房屋產權的有關證明。
(2)審查。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查驗各項交驗的文件,并通過內部檔案調查和實地查丈來核實產權人是否屬實,產權來源是否合法。
(3)登記入冊、頒發證書。登記機關根據審查結果對該房產登記入冊,建檔,并對申請人頒發房屋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書。
2、 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
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一般發生在以下情形:
(1)因房屋買賣、贈與、繼承、調撥、分析等情況引起產權人變更的;
(2)因房屋改建、擴建、翻建、添加附屬設施或部分拆除引起房屋變化的;
(3)因房屋產權人姓名、名稱、地址等變化的;
(4)因設定他項權利,如設定典權、抵押權變化的;
(5)注銷登記的。
變更登記的程序為申請、審查、變更登記和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