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知識點9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08 08:04:11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法律根據自然人不同的認知能力,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下列3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能以自己的行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自然人。在中國,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但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自然人。在中國,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資格的自然人。在中國,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
3.監護
監護是指依法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制度。
依法進行保護和監督的人為監護人,被保護和監督的人為被監護人。
監護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職責(既包含權利,又有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監護主要有法定監護、指定監護、遺囑監護和自愿監護。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
父母雙方均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的主要意義在于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代管和依法處理。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其失蹤宣告。
(2)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