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精講2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27 17:00:50
(一)法定代理
1.法定代理的概念 法定代理是指非依本人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代理。如,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代理權的代理就是法定代理。
2.法定代理權的行使 基于法定代理的特殊性質,法定代理權的行使具有以下特點:
①法定代理權的范圍具有概括性。法定代理權不是產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其代理權的范圍由法律直接規定。
《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因此,法定代理的權限不是一時一事的代理,而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代理人需要實施的民事行為,法定代理人均有權代理,
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的范圍只能是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②法定代理權的行使受法律規定的直接制約。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一般為欠缺行為能力的人,
其不能對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控制,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只能受法律規定的直接制約。如《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除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外,法定代理人不得處理被代理人的財產。”
另外,法定代理人不當行使代理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法定代理人承擔。法定代理人故意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時,經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③法定代理人有行使代理權的責任。
法定代理權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故法定代理人不得任意放棄代理權,也不得怠于行使代理權。實質上,法定代理權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及社會應盡的義務。
3.法定代理權的消滅 法定代理的產生和存續,不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設立法定代理的原因一旦消滅或由于代理人的原因不能行使代理行為時,法定代理權應終止。
引起法定代理權消滅的主要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婚姻關系或一定的親屬關系的解除;監護人的監護權被撤銷等。
例題1: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發生的代理關系屬于( )代理。(2005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委托
B.法定
C.指定
D.全權
答案:B
解析: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其主要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而設立的制度。如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等作為法定代理人。
例題2: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 )。
A.法定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
C.指定代理人
D.推定代理人
答案:A
解析:我國《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