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精講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27 16:25:40
第三節 代理權
一、代理權概述
代理人之所以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并使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是因為代理人有代理權,代理權是發生代理法律關系的前提。
二、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代理權的行使,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維護和實現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
代理制度是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設立的,是為了利用代理人的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服務,代理人的活動是為了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從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應謹慎、勤勉、忠實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職責。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親自行使代理權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代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基于對該代理人知識、技能、品質等的信賴。因此,代理人必須親自實施代理行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本意。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生,不得將代理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
(三)報告義務
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如實報告在處理代理事務中發生的重要情況,使代理人隨時了解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在代理事務處理完畢后,代理人還應向被代理人報告代理事務完成的經過和結果。
(四)保密義務
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中以及執行完畢后,應對被代理人盡保密義務。對于其知曉的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也不得自己非法使用。
例題: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遵循如下( )原則。
A.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
B.親自行使代理權
C.不經被代理人同意或不得已的事由未發生,可以將代理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
D.報告義務 E.保密義務
答案:ABDE
解析:代理人必須親自實施代理行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本意。除非經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生,不得將代理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
三、代理權行使的限制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法律不承認其代理的效力。
(二)禁止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情況。對于雙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雙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認,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三)禁止惡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和誠信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例題:甲臨行前囑托乙將甲的自行車賣掉。數日后甲收到乙匯來的車款150元,并稱車已賣掉。數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正騎著自己那輛車,乙說這車我自己用呢。乙的行為的性質是( )。
A.越權代理 B.無代理 C.自己代理 D.雙方代理
答案:C
解析: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法律不承認其代理的效力。
四、代理權的終止
(一)委托代理權的終止
依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權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的終止
根據《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三)代理權終止的效果
(1)代理權終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否則,就構成無權代理;
(2)代理人對代理事務對相關人,如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有作必要的報告、移交的義務;
(3)被代理人應收回授權委托書及其有關證明代理權的文本證件,代理人應當交回。
例題:代理權終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否則,就構成 ( )。
A.無權代理 B.有權代理 C.違法代理 D.雙重代理
答案:A
解析:代理權終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否則,就構成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