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耕地占用稅的歷史發展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1-10 14:03:10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即日起施行。征稅目的在于限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建立發展農業專項資金,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協調發展。
征稅范圍包括種植農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和其他農業用地,如人工種植草場和已開發種植農作物或從事水產養殖的灘涂等。耕地占用稅以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采取地區差別稅率。全國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劃分為4類地區,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確定不同稅額。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占有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按規定的稅額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
具體適用稅額,由各地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自行確定。對獲準占用的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加征兩倍以下的稅金。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財政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開發性等不同于其他稅收的特點。開征耕地占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利用經濟手段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補償占用耕地所造成的農業生產力的損失。為大規模的農業綜合開發提供必要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