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耕地占用稅的優待照顧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1-10 11:42:09
國家對一些特殊行業占地、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應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給予的減征照顧。具體包括;
(1)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在減半征收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內;少數省、自治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2)對民政部門所辦的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3)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公代賑辦法修筑公路,繳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按規定稅額減半征稅。
(5)對于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可在國務院規定的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1990年,財政部統一了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原核定的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平均稅額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