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0-25 10:19:38
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有:
(1)建筑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從2009年1月1日起總包不用代扣代繳營業稅了 );
(2)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3)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4)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5)演出經紀人為個人時,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6)個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7)境外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