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條件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15 10:56:55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9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之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名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格化和與其他企業相區別的重要標志,也是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必備條件。
組織機構的作用在于對內管理企業事務,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民事活動,他是使企業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組織機構依其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一般來說,主要包括:股東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決策機構,決定企業重大事務。懂事會、經理層,董事會是企業的執行機構,貫徹執行決策機構的決議和指示,經理由董事會聘用,管理企業的日常業務活動。監事會,是企業的監督機構,對執行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房地產企業如果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視而不設監事會。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企業一樣也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是租賃的。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經營活動應當有自己的資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的要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5條之規定: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按照該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100萬元注冊資本的規定。
4、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應當有相應的專業水平要求的施工、規劃、設計等方面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財務、會計、統計、營銷等方面的經濟管理人員。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可見,如果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兼進行具體的建筑活動,還需具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應遵循以上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