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輔導:申報流程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7 16:17:53
申報流程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閑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占用農用地。對閑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