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考試輔導: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07 10:40:55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解釋】本條是關于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以及對內效力的規定。
(一)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效力
本條第一句中規定了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效力。按照本條規定,不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對債權債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連帶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時,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張債權,共有人承擔連帶債務時,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張債權。我國法律對此有類似規定,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本條對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外效力不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對于第三人來說,很難獲知共有人的共有關系的性質,此種情形下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擔連帶義務,很容易發生共有人推托履行義務的可能,對債權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內部關系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共有人對其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張其債權,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但是,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時,共有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照約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額各自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二)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內效力
本條第一句還規定了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對內效力。按照本條規定,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的物享有所有權,在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共同對共有的物享有所有權。在內部關系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三)共有人的追償權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這樣規定的理論基礎是按份共有人在內部關系上是按照其份額承擔義務的。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規定:“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立法例。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清償了連帶債務又沒有得到補償的共有人,在共有財產的分割中,除取得自己的份額以外,還應當取得與本應獲得的補償相適應的份額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