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考試輔導: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07 10:35:37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零五條【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一百零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的規定。
物權法中的共有制度是專為所有權的共有而規定的,但實際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權才能共有,其他財產權,如他物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此種情況就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用益物權。如甲、乙、丙三人分別借款給債務人丁,三人同時就丁所有的房屋設定一個抵押權,份額為均等,并辦理一個抵押權登記時,就發生抵押權的準共有。此種情況就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擔保物權。本條對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做出了規定。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質上與對所有權的共有沒有差別,為了條文的簡約以及對實踐中這種情況的處理,本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所謂準共有是指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數人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準共有有以下特征:(1)準共有的標的物是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2)準共有即準用共有的有關規定,各人就所有權之外的財產究竟是準用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應當視其共有關系而定。(3)準共有準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規范該財產權的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如果有,則應首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關于準共有,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類似立法例。德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條規定:“數人共同享有一權利者,除法律另有其他規定外,準用第742-758條規定。”舊本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本節規定,準用于數人有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情形。但法令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規定:“本節規定,于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