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考試輔導:拾得遺失物返還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07 10:16:56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返還】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解釋】本條是關于拾得遺失物返還的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有許多此立法例。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了拾得人的通知義務:(1)拾得并占有遺失物者,應立即通知遺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權受領的人。(2)拾得人不認識有權受領的人或不知其所在者,應立即將遺失物及有可能對查明有權受領人有關的重要的情事報告主管官署。遺失物的價值不超過10馬克者,不需要報告。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了交付義務:拾得人有權,并依主管官署的命令有義務將遺失物或其拍賣所得價金交付于主管官署。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條規定了遺失物的招領及上交:(1)拾得遺失物的人應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應將遺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適宜的招領方法。(2)遺失物的價值明顯超過法郎的,拾得人有將遺失物交付警署的義務。日本遺失物法第一條規定了拾得物的處置:拾得他人物品的人,應急速將其物品向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物品回復請求權的人返還,或者將其物交給警察署長。但依法令的規定禁止私人所有或持有的物品,不在返還的范圍。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并交存。第八百零四條規定:遺失物經揭示后,所有人不于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并將其物交存。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惰F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旅客的遺失物品應設法歸還原主。如旅客已經下車,應編制客運記錄,注明品名、件數等移交下車站。不能判明時,移交列車終點站。
遺失物是非故意拋棄而丟失的物品。遺失物與廢棄物不同,廢棄物是故意拋棄之物。丟失遺失物的人,稱遺失物丟失人。拾得遺失物,是發現并占有遺失物。拾得遺失物的人,稱拾得人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知道遺失物所有人的,應當在及時通知其領取,或者送交遺失物。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不知道遺失物丟失人的,可以張貼招領告示,尋找遺失物丟失人。也可以將遺失物上繳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例如,學生將撿到的手套交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