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考試輔導:遺失物保管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07 10:15:03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遺失物保管】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遺失物保管的規定。
對遺失物的保管,有許多此立法例。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條規定了保管義務:拾得人有保管遺失物的義務。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對遺失物應妥善保管。我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十六條規定: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物品在5kg以內的免費轉送,超過5kg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八條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非因拾得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的,應當責令其返還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在返還失主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后在遺失物被領取前,也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壞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及時拍賣、變賣,保存價金。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