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考試輔導:從物隨主物轉讓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07 10:01:43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關于從物隨主物轉讓的規定。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規則,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物發生互相附著或者聚合而且在經濟上發生密切的關聯之后,當物上的權利發生變動時,為確定物的歸屬所適用的規則。物的主從關系的劃分并非人為擬制,而是經濟實踐的反映。現實中的物常常是由許多單一物結合在一起組成的物。當物上的權利發生變動時,必須考慮各部分是否也隨之發生權利的變動,因此制定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系規則非常必要。
要準確把握本條關于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的一般規則,需要首先對主物和從物的概念進行理解。首先,主物、從物的概念不同于物的整體與其重要成分之間的關系。物的重要成分是物的組成部分,而主物和從物在聚合之前分別為獨立的物,例如自行車與車鎖,在聚合之前為獨立的物。在聚合之后,根據它們的作用可以決定主從關系,并決定權利的變動。但物的重要成分與物的整體本身就是一個物,例如汽車與其發動機,如果沒有發動機的作用,汽車就不成之為汽車,也就無法發揮物的整體的效用。因此法律上的規則是,不許可在物的整體上和該物的重要成分上分設兩個獨立的權利;而主物從物之間的關系卻不同,在從物隨主物轉讓的一般規則下,均承認當事人例外約定的效力。例如甲將自行車出售給乙,完全可以約定自行車車鎖不售仍由甲所有。
正是基于對主物、從物仍為兩物的認識,各國立法例均做出規定,許可原權利人依特別的約定對從物進行處分。這一考慮的基本原因在于:主物和從物畢竟是兩個物,從物附著于主物一般也有其可分性,從物與主物的分離并不妨礙主物的經濟效用的發揮。
最后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在主物和從物的關系中,必須有從物附著于主物的事實,即主物和從物必須發生空間上的聯系,并且從物對主物需發揮輔助性的作用。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還特別強調,主從物除發生附著關系外,還必須具有同屬一人的事實。此外,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還強調,從物必須為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