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手續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8-13 08:55:19
問:如何辦理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的手續?
答: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也可以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領取上述表格。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出示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以及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人北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審查、評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買方還應提交由原售房單位提供的該棟樓房竣工日期及相關證明文件,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了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交付土地出讓金,城近郊八區按3%繳納,遠郊十個區縣按所在區縣制定的標準繳納。
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自收齊雙方的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原售房單位提供的該棟樓房竣工日期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受理,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和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不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自收齊雙方的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件復印件之日起即為受理,當日完成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
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統一上交市房地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區縣的規定辦理。
七、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辦完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蓋印章。
問: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時,是否還要征詢原產權單位意見?
一、凡以房改成本價成購公房申請上市出售的,除與原產權單位在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詢原產權單位的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業管理及公共維修基金等問題,賣方應如實向買方告之,并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問: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是否有土地出讓年期的限制?
答: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均按上述規定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期同。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去已使用的年限計算。
答: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也可以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領取上述表格。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出示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以及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人北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審查、評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買方還應提交由原售房單位提供的該棟樓房竣工日期及相關證明文件,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了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交付土地出讓金,城近郊八區按3%繳納,遠郊十個區縣按所在區縣制定的標準繳納。
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自收齊雙方的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原售房單位提供的該棟樓房竣工日期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受理,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完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和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不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自收齊雙方的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件復印件之日起即為受理,當日完成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工作。
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統一上交市房地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區縣的規定辦理。
七、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遇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辦完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蓋印章。
問: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時,是否還要征詢原產權單位意見?
一、凡以房改成本價成購公房申請上市出售的,除與原產權單位在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詢原產權單位的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業管理及公共維修基金等問題,賣方應如實向買方告之,并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問: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是否有土地出讓年期的限制?
答: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均按上述規定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期同。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去已使用的年限計算。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