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經紀相關知識知識點1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1-08 08:07:47
四、民事法律行為(掌握)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視聽資料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等。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是: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一些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除需要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遵循特殊的有關規定。如房地產抵押,除了要具備上述條件,還必須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的成立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變更、消滅的依據。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④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⑤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⑥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