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輔導: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筑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并處分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1-19 11:54:10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筑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解釋】本條是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流轉而一并處分的規定。
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流轉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流轉。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第三款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城鎮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本條規定了實現“房地一致”的另一種方式“她隨房走”,這也已被法律實踐和社會生活普遍接受。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規定時,要特別注意和第一百四十六條的銜接,這兩條實際上做為一個整體,只要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有一個發生了轉讓,另外一個就要相應轉讓。從法律后果上說,不可能也不允許,把“房”和“地”分別轉讓給不同的主體。此外,本條中所講的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可能是一宗單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中的份額,特別是在建筑物區分所有的情況下。轉讓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可能也不應該導致對業主共同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割。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本條外,還要依據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有關規定,才能全面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