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考試輔導: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9-07 09:20:10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解釋】本條是關于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補償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來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享有用益物權的權利人。
承包人對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內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也做了同樣的規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上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農戶承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收,同時也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給予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原來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標準補償。對于補償范圍、補償對象和補償標準,本法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權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歸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權人所有。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地的農戶的生活安置,如果是農民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為農民個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青苗的所有人(多為承包人)所有。
對于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需要提及的是,2004年和2006年,國務院對征地補償等有關問題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2004年國務院的有關決定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2006年國務院的有關通知指出,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