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8-12 14:48:11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解釋】本條是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內容的規定。
理解和掌握本條規定要注意下列要點:
(一)宅基地歸集體所有
這是宅基地使用權能夠成為用益物權的前提。根據憲法第十條的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樣,屬于集體所有。因此,農民使用宅基地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二)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土地的利用必須符合國家對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國人多地少,只有最嚴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耕地,才能有效地保護資源,實現優化配置。所以農民取得宅基地,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違反有關規劃,改變土地用途。在有的地方存在的多占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費的情況應當予以糾正。
。ㄈ┱厥褂脵嗍且环N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是農民的安身之本
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樣,由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無法覆蓋廣大農村的現實下,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決了農民的基本衣食來源,宅基地使用權解決了農民的基本居住問題。這兩項制度以其鮮明的福利色彩成為了維護農業、農村穩定的重要制度。正是因為保障功能依然是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首要功能,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問題,必須尊重這一現實,以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