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獎金代替加班費?
來源:發布時間: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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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朱女士來電反映,所在企業經常加班加點,但當員工要求支付加班費時,公司卻稱獎金中已包含加班費。她想知道,企業能否以獎金代替加班費?
答:把獎金當作加班費來發放,其實這是不合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于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范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因此該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