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途中受傷也算工傷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1-15
魏先生系某有限公司檢驗員,10月的一天,魏先生提前1個半小時騎摩托車到公司上班,途中為躲避一行人受傷,后經醫院診斷為右膝韌帶斷裂,花去治療費兩千多元。魏先生認為自己在上班途中受傷是工傷,這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公司卻認為魏先生住處離公司騎摩托車的路程僅需20分鐘,但其在離上班時間還有一個半小時的時候,自己騎摩托車受傷,不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時間內受傷,不應算工傷。
盧溝橋鄉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時間上看,該行政法規并未規定職工必須準時準點上下班,職工無論是提前上班還是推遲上班,均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因此雖提前一個半小時的時間,但魏先生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應認定為工傷,由此產生的費用也應由公司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