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討:學會激勵之獎勵多少合適?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11-04
2002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心理學家丹尼爾-卡伊曼擁有以色列和美國雙重國籍,經常兩地往返。一次他從以色列首都一個酒店打的去機場,到達機場后司機要求付100元,卡伊曼和他的朋友都認為太高了,不合理。結果出人意料的是司機沒討價還價,又把車開回酒店,讓他們下車,“你們重新打車再去吧,看看是不是這個價!”
司機的行為顯然是不符合經濟理性的,那么是什么讓他這樣做呢?
卡伊曼把心理學研究和經濟學研究結合在一起,對人的行為尤其是不確定條件下的判斷和決策行為提出了嶄新的解釋:人們最在乎的是他們已經得到的東西,占有的時間越長,失去的痛苦越大。因此,減少100元帶給人的痛苦遠遠大于增加100元帶給人的快樂。
把這一原理應用到獎懲中,我們可以發現如下的準則:
1、懲罰和獎勵不對等,一次懲罰的影響可能需要多次獎勵才能平衡。
2、獎勵不要變成常規,否則獎勵將不再成為獎勵。
有很多企業在實際操作中不自覺的違反了上述準則。例如,某企業規定除崗位工資外,每位員工根據崗位不同每月還有一千至五千不等的獎金,此獎金根據個人績效考核成績核發。實際調查中我們發現,員工根本沒有因為每月發放獎金而熱情高漲,相反卻紛紛抱怨“每月都要扣我們的錢”,結果高薪酬帶來了低滿意。其原因就在于,當獎金變成了常規應得的之后,獎金就不再成為獎金,員工更關注的是扣了多少錢,而不是多發了多少錢。
管理者需要用心去感受員工需要,從企業的發展實際出發,有目的、有意識的引導員工行為,才能設計出合理、有效的激勵模式,使員工充滿活力和工作熱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