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來源:發布時間:2009-05-07
2005年8月,22歲的蘇紅姣從襄樊學院音樂學專業本科畢業,由于專業對口,經過考核,襄樊一家幼兒園很快就錄用了她。
2006年8月,幼兒園與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招聘教師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幼兒園又與蘇紅姣簽訂了2007年8月15日~2009年8月15日為期兩年的《聘用合同》。在此期間,她先后榮獲“金獎”、“三等獎”等諸多榮譽。
懷孕后,單位通知她解除勞動關系
2007年5月,蘇紅姣結婚,當年10月,她告訴同事們,自己懷孕了。轉眼到了2008年元月20日,這天幼兒園放寒假。園領導把她叫到辦公室,“蘇老師,你懷孕了準備怎么辦?要不回家休息?”蘇紅姣說,自己身體好不用休息,愿意繼續上班。但園領導沒有答應。
據蘇紅姣介紹,新學期開學當天,蘇紅姣打電話給園領導要求上班。園領導說:“你已經有孕在身,不能勝任工作,就在家休息吧。”第二天,園領導又給蘇紅姣打來電話:“因你有孕在身,幼兒園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這以后,蘇紅姣多次打電話給幼兒園領導,要求上班,但都遭到園領導的拒絕。
自2008年2月起,蘇紅姣就再也沒有領到幼兒園發的工資。
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蘇紅姣于4月18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書》,請求裁決幼兒園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寒假以來至今的工資報酬,并加付25%經濟補償金;支付自2005年8月以來工資不足的差額,并加付25%經濟補償金;支付自2005年8月以來寒暑假工資不足的差額,并加付25%經濟補償金;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支付雙休日特長班津貼,并加付25%經濟補償金。
2008年7月8日,蘇紅姣生下一個男孩。
2008年5月22日,襄樊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一、解除幼兒園與蘇紅姣的勞動關系;二、幼兒園為蘇紅姣補繳2005年8月至2008年5月間的各項社會保險;三、幼兒園支付蘇紅姣2008年2月至4月間的工資;四、駁回申訴人其他仲裁請求。
本是為保持勞動關系才訴諸仲裁的蘇紅姣,突然“不愿”與園方保持勞動關系了?
《勞動法》第29條明文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為什么仲裁機關公然裁決幼兒園與勞解除勞動關系呢?原來,庭審卷宗里有一份蘇紅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自己寫的一份《申請》,內容是:在勞動仲裁部門的調解下,幼兒園愿意恢復勞動關系,讓我去上班,但我因精神壓力較大,自己已臨近生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在家待產。
既然蘇本人不愿意保持勞動關系,仲裁結果當然無不妥之處。但是,對于這份申請,蘇紅姣向記者講了這樣一個過程——我于2008年4月18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后,5月18日上午9點,仲裁員打電話給我,要我寫一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我以為這是仲裁必需的手續,所以就按他的意思寫了。
就此說法,記者采訪了仲裁員。仲裁員:“什么是我提出來的?怎么是我提出來的?是她自己提出來的,她自己寫的。”
看來,蘇紅姣與仲裁員兩人之間,肯定有一人在說謊。
有了“蘇本人不愿意保持勞動關系”這個大前提,仲裁庭依法駁回蘇紅姣的其它仲裁請求便成為順理成章之事了。
究竟有沒有園方通知蘇紅姣解除勞動關系這回事?
2008年5月7日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庭審筆錄》表明,蘇懷孕后,園方即通知蘇解除勞動關系。
記者就此事查看了《庭審筆錄》——蘇紅姣:“今年開學當天,我打電話要求上班。第二天幼兒園負責人打電話告訴我,因你有孕在身不能勝任工作,口頭解除勞動合同。”
幼兒園方:“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后,申訴人沒有找過單位要求上班。”……
《庭審筆錄》有爭議雙方的簽名。
記者就這份《庭審筆錄》所寫園方“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一事采訪了幼兒園負責人,但該負責人表示:“我沒有說過這話。”
看來,要么是《庭審筆錄》記錄有誤,要么是幼兒園負責人在說謊。
《工友》維權律師團律師余軍點評:園方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三)項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蘇紅姣在懷孕后要求上班被園方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顯然侵犯了她的合法權利。
對于蘇紅姣的勞動合同期限問題,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也就是說蘇紅姣與園方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