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重點資料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04
二、任職審批:
1 、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有證監會審批,或授權派出機
構審批。
其他人員有: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批。
2 、要有推薦人的推薦。推薦人條件:任職1 年以上的現任董事長、監事會
主席、經理層「注:沒有獨立董事」。推薦人每年最多推薦3 人。
3 、證監會通過審核資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進行審查
4 、取得資格30日內上任,否則資格作廢,除派出機構認可
5 、期貨公司任用、免除高管人員的,5 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6 、免除首席風險師的,決定前10工作日將理由、履歷情況向證監會派出機
構報告。
7 、境外人士擔任高管的不得超過30%.
8 、高管人員最多在2 家參股的公式擔任董事、監事,只能擔任董事、監事。
不得在其他營利機構兼職或從事經營活動。
9 、營業部負責人不能在其他營業部兼職負責人。
10、獨立董事最多只能在2 家期貨公司兼任獨董
11、上述人員兼職的,自發生日期5 個工作日內報告派出機構。
12、取得經理層人員資格的擔任董事(獨立董事外)監事。營業部負責人的,
不需重新申請資格。但13條的情況除外。
13、取得經理層資格的,未參加年檢、未通過資格年檢、連續5 年未在期貨
公司任經理的,應重新取得資格。
14、高級管理人員取得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應每2 年參加一次培訓并取得
證書。
15、調整高管分工、對高管給與處分的,5 日內報告
16. 證監會可以認定不適合人選:2 年內不得在任何期貨公司擔任高管,認
定不適合人選的,應在3 個月內做離任審計。
①隱瞞重大事項、拒絕配合、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②1 年內累計3 次被談話;累計3 次給予紀律處分
三、處罰
1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警告
2 、高官欺騙、行賄、受賄、非法牟利的,沒收所得,處3 萬以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