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重點資料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04
(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經典總結
本法規大部分是要經過證監會批準的,下列特殊。
一、易混淆的知識
1 、結算會員的結算資格由證監會批準,在收到申請3 個月內決定。
2 、期貨公司的成立在證監會受理申請后6 個月內決定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股權被凍結或用于擔保的,期貨公司、相關
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事發后5 日內報告
3 、期貨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 個月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
3 個月的,證監會注銷許可證。
4 、期貨公司成立條件:注冊資本最低3000萬,應當為實繳資本,貨幣出資
不低于85% ,可根據審慎監管和業務風險程度調高金額,近3 年無違規,高管人
員有相關的執業資格,從業人員有從業資格,有健全的制度。
5 、期貨公司的行為:下列經證監會批準:(除4 、7 外受理申請后2 個月
決定)
①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等,
②變更公司形式
③變更范圍,
4 、變更注冊資本,(受理申請后20日內決定)
5 、變更5%以上股權
6 、設立、收購、參股、終止境外期貨經營機構
7 、其他情形(受理申請后20日內決定)
6 、期貨公司的行為:下列經證監會派出機構(分部)批準:(除②外受理
申請后20日內決定)
①變更法人、住所或營業場所
②設立境內期貨經營機構(受理申請后2 個月決定)
③變更境內機構的場所、負責人、經營費范圍
(4 )、其他事項
7 、期貨交易所應發布:
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收盤價與開盤價、最低價與最高價、即時行情
未經交易所批準,不得發布即時行情
8 、期貨交易所的行為:下列事項交易所先決定,后報告證監會:(先決定)
提高保證金、調整漲跌幅、限制最大持倉量、暫停交易、其他緊急措施
9 、期貨交易所的行為:下列事項先報證監會批準后執行:(先批)
章程變動、交易品種變動、合同變動、住所或場所變動、合并分立解散
10、未經證監會核準,并報國務院批準,交易所不得從事:
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
11、在調查內幕信息,經證監會批準可以限制有關人員停止交易不超過15日,
案情復雜的不超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