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重點資料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04
二、法規歸納:
1 、期貨公司不符合持續經營或出現經營風險的,證監會對公司及高管采取
下列措施:
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
整改后證監會驗收合格后3 日內解除措施。
2 、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
的,采取:
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
3.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股權被凍結或用于擔保等,期貨公司、相
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 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4 、「68條」交易所、非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之一的應: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沒收違法所得:(公司的處罰)
①違反規定接納會員
②違規收取手續費(應退還)
③不發布即時行情或發布價格預測信息、不履行報告義務、不報送資料、不
建立擔保金、不提取風險金、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用沒資格的人員、違反保
證金安全監控規定
有上述之一的,對主管及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并處1-10萬罰款。(對責任
人的處罰)
5 、「69條」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之一的,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 倍罰款
沒有所得或不滿10萬元的,處以10-50 萬罰款
①違規修改章程、上市品種、分立合并、變更場所等
②保證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間接從事交易的、違規收或挪用保證金、
偽造涂改交易資料的、未建立幾個風險制度的、拒絕或妨礙證監會檢查的
責任人的處罰:違反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并處1-10萬罰款。
6 、「70條」期貨公司違反下列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3 倍的罰款
沒有所得或不足10萬的,處以10-30 萬
①接收不合規定人員的委托、允許保證金不足時交易、違反分立合并擅自變
更范圍形式法人私自設立機構、從事期貨外的活動、變相自營業務、為股東融資
或對外擔保、其他事項同「69」②中的事項
責任人違反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5 萬元罰款,嚴重的,暫停或撤銷從
業資格
7 、「71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行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 倍罰款
沒有所得或不滿10萬元的,處以10-50 萬罰款
①保證收益、不提示風險說明書、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提供虛假資料、
未按照客戶要求下達交易指令、挪用客戶保證金的、不按規定開戶或違規劃轉保
證金的。
責任人的處罰:違反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并處1-10萬罰款。
8 、「73條」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位從事的,責
任人:處3-30萬罰款
「75條」交割倉庫違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位從事的,責任人:處1-10
萬罰款
「76條」國有企業違規買賣期貨的責任人降級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 倍罰款
沒有所得或不滿10萬元的,處以10-50 萬罰款
9 、「74條」操縱期貨價格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77條」境內機構、人員違規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
「78條」違規設置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 倍罰款
沒有所得或不滿20萬元的,處以20-100萬罰款
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任人:處1-10萬罰款
10、「80」中介機構違規的,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 倍罰款
責任人的處罰:違反之一的給予紀律處分,并處3-10萬罰款
法規總結:「70條」期貨公司做沒有經過批準的事項和證監會不允許做的事
項,是1-3 倍罰款,不足10萬處以10-30 萬,相關人員1-5 萬罰款
「78條」違規設置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不足20萬處以20-100萬
「73條」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的,單位從事的,責任人:處3-30萬罰款
「80條」中介機構違規的直接責任人處以3-10萬,
其他的全部是 1-5倍罰款,不足10萬的處以10-50 萬,責任人處以1-10萬
對單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期貨公司都是責令整改,給予警告處分
對責任人的處罰是: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處以紀律處分
期貨公司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變相期貨交易
滿足下列之一的;
①為參與買賣雙方提供履約擔保
②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標
的額的20%
四、其他事項
1 、公務員可以買賣期貨。只是事業單位、政府機關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