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監督管理及處分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15
7 、監管處分措施
(一)紀律處分的具體種類:
第二十九條 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期貨經營機構發現從業人員有違規行為的,
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期貨從業人員,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公開通報批評;
(三)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 個月至12個月;
(四)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 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五)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二)適用處分措施的相應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第三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
以公開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
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 年內拒絕受理其從
業人員資格申請:
(一)本準則第二十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拒絕協會調查可檢查的;
(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
(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第三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 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一)有本準則第四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的;
(三)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
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后果的,
可免于紀律處分,由協會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期貨經營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警告、公開通報批評和暫停從業人員資格的
紀律處分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執業培訓。
例題:
1 、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期貨經營機構發現從業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A 、5 B 、10 C、20 D、30
答案:B
2 、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 個月
至12個月:
A 、拒絕協會調查可檢查的;
B 、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C 、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
D 、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