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法律責任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24
個人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本辦法第五十九條
(二)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本辦法第六十條
(三)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本辦法第六十二條
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即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第一,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任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不適當人選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情況,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情況;
第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六,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更換或者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本辦法第六十一條
例題: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應當( ):
A、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B、 予以警告
C、 撤銷任職資格
D、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