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備考資料輔導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范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以下簡稱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審慎經營,并對通過其營業部開展的介紹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相關自律性組織依法對介紹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涨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ㄈ┤Y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ㄋ模┡鋫浔匾臉I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ㄎ澹┮寻匆幎ń⒔∪c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ㄆ撸┲袊C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