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考試:監督管理(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期貨公司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
第一,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報送年度報告、月度報告等有關資料。
第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第三,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
本辦法第七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下列對象報送相關的資料:
第一,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二,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
第三為期貨公司提供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辦法第七十八條
期貨公司的備案、報告制度:
(一)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人從事期貨交易的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定期向全體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本辦法第七十九條
(二)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第一,變更名稱、公司章程;
第二,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即本簡要第6點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股權變更;
第三,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
第四,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分工發生變更;
第五,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第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辦法第八十條
(三)發生影響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四)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