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強化輔導8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結算會員的權利,履行結算會員的義務。
第四十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結算擔保金。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被期貨交易所接納為會員、暫停或者終止會員資格的,應當在收到期貨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二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與非結算會員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結算協議的,應當在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結算協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議雙方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實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保證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正常進行,確保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資金安全。
第四十四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謹慎、勤勉地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控制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風險;建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風險隔離機制和保密制度,平等對待本公司客戶、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防范利益沖突,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非結算會員應當謹慎、勤勉地控制其客戶交易風險,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系損害為其結算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下列事項:
(一)非結算會員名單及其變化情況;
(二)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所涉及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所涉及的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調整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應當在當日結算前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非結算會員及非結算會員客戶的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年04月19日 實施日期:2007年04月19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