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重要知識點輔導6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或者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條 申請人或者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公司和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處罰:
(一)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不適當人選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情況,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情況;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六)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更換或者調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關于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67號)、《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工作細則》(證監期貨字[2003]110號)、《關于落實對涉嫌違法違規期貨公司高管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追究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5]159號)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年07月04日 實施日期:2007年07月04日 (中央法規)